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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費用如何清償債務 《企業(yè)破產法》 企業(yè)破產法: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?zhèn)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。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?zhèn)鶆盏模刃星鍍斊飘a費用。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?zhèn)鶆盏?,按照比例清償?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,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。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,并予以公告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》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(yè)破產案件可以按照《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(guī)定》預收案件受理費。 破產宣告前發(fā)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,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。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,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,由債權人支付。 第九十條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、醫(yī)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(yōu)先撥付。 第九十一條破產費用可隨時支付,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,人民法院根據清算組的申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。